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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12 来源:组织人事处
    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 3号),结合我院校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党费计算基数:在岗教职员工党员,每月以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贴和奖金累加,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为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00元。
    (三)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每月党支部应向党总支缴纳一次党费(时间由党总支、党支部定);党总支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组织部每月在30日前向银行存入党费,每半年按70%比例向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
    (一)全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授权,统一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单立帐户,建立健全财务和帐簿制度。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二)党费要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专款专用。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党总支、支部及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等。
 
    三、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费开支和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