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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0-21 来源:组织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完善公开、民主、规范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市基层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或经党组织审议通过的重大政务(厂务、村务)向党员或群众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要做到内容规范、形式规范、程序规范、监督规范,使党内监督更加有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明显增强,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党员、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章依规、科学规范。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的事项,依一定的范围和程序,及时予以公开,并逐步使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
(二)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党务公开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简便、实用,确保公开的及时性和经常性。要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讲求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三)结合实际、积极稳妥。要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尊重群众的合理需求,做到既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又科学规范、合理安排、稳步实施、有序推进。
(四)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注意把握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指导,加强统筹协调,搞好相互借鉴,推动党务公开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章  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党组织都要推行党务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基层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情况,本地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的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党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设置情况和党员基本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干部选拔任用情况;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党内各类先进评选表彰情况;组织建设主要活动安排及开展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情况;党组织选举和党代表推选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及实施情况等。
(四)党的制度建设情况。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党内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情况;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健全让党员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情况;重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情况等。
(五)党的作风建设情况。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及落实情况;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性分析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结果通报。
(七)其他事项。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员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时间和范围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可根据公开内容,分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及时公开。
(一)定期公开内容主要是党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
(二)逐段公开内容为党组织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公开时间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公开内容情况确定。
(三)及时公开内容为党组织临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可根据公开内容,分对党内公开、对党外群众公开和先党内后党外公开。
(一)对党内公开是指不需或暂不宜向外公开的内容。
(二)对党外群众公开是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比较关注的内容。
(三)先党内后党外是指一些需向党外群众公开的,但先在党内公开再向党外群众公开比较妥当的内容。
第四章  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在醒目位置设立党务公开栏,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厂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合并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召开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通报党内情况。
(三)以党务公开小册子、文件、简报、通报等形式,公开党内事务。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党建网站、有线电视、电子屏幕、广播进行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
(二)组织实施。日常性党务公开依照公开目录进行,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申请事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一级党组织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
(三)收集意见。通过公布联系电话、设置意见箱、确定来信来访接待日等,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理反馈。对党员、群众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明确专人负责筛选和整理,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不断提高党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五)归档管理。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列入“三级联创”活动考核评价内容,下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分管党务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有党务公开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明确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对工作经费确实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从留用党费中适当拨补。
第十四条  建立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县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分别联系1?2个基层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评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一定数量的党务公开监督员,每年年底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评议。
第十六条  县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拒不实行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开展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基层  组织建设  党务公开  办法  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共印7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