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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1-03-17 来源:组织人事处
 
      一、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在2005年底以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各聘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作,可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与现有在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予以过渡的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聘用单位都要与被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聘用合同书》(湘人发[2001]190号文件)。
      三、省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湘人发[2003]72号)的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公开招聘。招聘单位须填写《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见附件,今后不另行申报增人计划,也不再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