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微课堂】第⑯课:如何理解“变相送礼”?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解读】
①准确区分劳务行为与变相送礼:劳务行为中支付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费用,从本质上可以看作是用财物购买“技术支持”的等价交换,而变相送礼则可以看作是用财物购买“职权支持”的对价支付,例如:意图在于购买“职权支持”,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②准确把握客观事实:在劳务行为中用财物购买“技术支持”,必须满足专业背景、现实需求、实际劳动三个要件,上述传递链的任意一个环节缺失,均不能完成知识技术的传递,从而不能认定为“技术支持”的等价交换;③准确把握支付金额:要看支付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的具体金额是否合规,是否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以讲课费为例,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的规定,每学时副高级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元。如果明显超过上述最高标准支付讲课费,则已违反财经纪律,并有可能涉嫌变相送礼。
(解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示案例】
齐某,中共党员,某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为与该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某搞好关系,齐某以学习新政策为由,多次邀请张某到该学院进行“内部授课”,并使用该学院公款以讲课费名义累计送给张某人民币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