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微课堂】第⑮课:如何理解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中、搞好人主义的规定?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相关解读】
《条例》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共有三种情形:
(1)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予以组织调整的行为。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组织调整。
(2)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予以组织调整后,未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
(3)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予以组织调整,同时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
(解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示案例】
2012年底到2013年初在湖南省衡阳市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省级人民代表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衡阳多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曾向时任市委书记的童名谦反映贿选情况,童名谦只是召开会议对换届纪律进行了象征性的重申,没有真正对违纪违法行为“亮剑”,致使送钱拉票之风愈演愈烈,直至局面完全失控。童名谦搞好人主义,不担当之害无异于腐败,误人误己,即便已升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仍躲不过责任追究,不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