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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第⑬课: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哪些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党纪微课堂】第课: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哪些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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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解读

《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解读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警示案例

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提供虚假情况、与他人串供,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黄强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据有关法规,给予黄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福建省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