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微课堂】第⑫课:如何理解“集体决策”沦为“集体违规”?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相关解读】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有的存在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搞变通,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等典型问题。条例中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方式和手段。
(解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警示案例】
2017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原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粟许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鼎城区纪委立案审查,与粟许波同期被立案审查的还有其前任李新国。粟许波、李新国二人共事期间,通过公司领导层的“集体决策”,班子成员公款配手机、公款充值加油卡,以及变相不执行上级规定,向客户收取管网安装费和勘察设计费263万余元,李新国、粟许波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等3人,原财务股长刘某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司采购人员匡某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公司内部还有29名相关人员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