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微课堂】第⑪课: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解读】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然而,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相关情形有:有的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为严肃处理上述相关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此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工作纪律中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解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警示案例】
云南省委第一巡视组进驻西南林业大学后,干部群众反映樊某某长期“掌控”经营该校城市设计院,对外承接城市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等项目“生意火爆”,收入不菲,其资产财务等情况从未公开过。巡视组决定组织力量调阅相关财务资料,出纳段某某却回答称,“你们来巡视的前一段时间,我原来用的办公室装修,同事将我的东西搬到另一间办公室,有4年的财务凭证被打扫卫生的人当废纸收走了”。
经过10多天的调查,巡视组从残缺的资料中发现了重大线索:仅累加尚未“丢失”的合同金额和查阅分析项目支出情况,就发现该设计院营业收入至少在6000万元以上,纯利润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但该设计院历年累计仅向学校上缴过76万余元的“科研费”。
云南省高校纪工委接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对樊某某进行了纪律审查,将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