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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第⑩课:如何理解和把握诬告陷害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党纪微课堂】第课:如何理解和把握诬告陷害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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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解读

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第一,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检举失实。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侵犯党员、公民人身权利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但是错告、检举失实则不构成违纪。正确区分二者,对于保证党的纪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诽谤行为。诬告陷害行为和诽谤行为都是侵犯党员、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两者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在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两者,必须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两者主观目的不同。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而诽谤行为的目的只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二是诬告陷害行为的行为人一般要将其所捏造的事实以某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有关机关或党组织告发,从而引起有关机关或者党组织对告发“事实”的关注;而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则只是将捏造的事实在群众中扩散,并不向有关机关或者党组织告发。

第三,要注意《条例》关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纪处理的调整。《条例》第147条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示案例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处副处长邹某某恶意举报问题。邹某某因长期未得到组织提拔,对学院选人用人工作心怀不满。2021年8月至12月,邹某某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公示期间以及公示结束后,先后3次制作并指使他人分别向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学院纪委及其他人员散发匿名举报信41封,持续举报被选拔对象张某学历造假、学院“带病提拔”等问题。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纪委核查,邹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或查无实据,部分反映存在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严重干扰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属于恶意举报行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纪委经立案审查,2023年5月,给予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