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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第④课:如何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党纪微课堂】第④课:如何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相关解读】

直接责任者可以是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他们因为自己的直接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了损失或后果的产生,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特指党员领导干部,他们对主管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为工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致了损失或后果的产生。

重要领导责任者也特指党员领导干部,他们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负有次要领导责任,因为工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损失或后果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但责任较主要领导责任者轻。

(解读来源于学习强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示案例】

吉林大学交通学院使用校友捐款支付73名教师课时费共计7.8万元,该款项在学校教育基金会报销时所附协议与原签订协议部分内容不符,为虚假协议。学院党委委员、行政副院长时玉平作为学院财务审核人和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刘寒冰被诫勉谈话,党委书记王小东被提醒谈话;校友联络和教育基金管理处支部书记、处长刘岩峰对财务支出审核把关不严,负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会计徐春晖受到政纪处分,调离岗位;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