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纪处分的解除发生变化
只有在政纪处分中有期满后解除处分这一说。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由此可见,此前的《公务员法》规定,行政处分需要履行解除处分手续。
201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如今,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则规定,行政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期满后,一般也是自动解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党纪处分亦不需要履行解除或者取消手续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是否也要办理解除党纪处分的手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其原因:
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过去该党员确实违反了党的纪律,并且受到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历史情况。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处分也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工作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解除处分,但并不意味着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选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不但可使违纪党员受到教育,又不至于发生受党纪处分长期受影响的情况,还可以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规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荐候选人时,首先看受过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已过了期限,如果没过期限,应当暂缓任用,如果过了期限,并在实践中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党员,应当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