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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党员干部能开“网店”做“微商”吗?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例

某局年轻干部小王今年春节前回老家时得知,虽然家乡的特产蜜桔质高价廉,但由于销售渠道不畅,一直无法为村民带来收益。于是,小王第一时间在互联网上开了家淘宝店,专卖家乡蜜桔,在为乡亲们解决蜜桔销路的同时,个人也获取了一点利润冲抵开店经营成本。该局机关纪委书记了解情况后,告知小王他的行为已属违纪,责令他尽快关闭、退出线上淘宝店。小王认为,自己并未在上班时间经营淘宝店,而是聘请了几位乡亲作店员负责经营,且开店的目的更多是帮乡亲们解决困难,怎么会违纪呢?

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6号):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

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

延伸解读

从上述纪律政策我们知道,早在1986年,党政机关及其机关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文明令禁止的行为。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对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这一方面的规定,我们要把握以下四点:

1、不能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为党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所指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有关规定”明确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干部是指这些机关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称之为公务员。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2、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即避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兼职取酬等。2010年,网上曾曝出某市长在淘宝上放了一支中华铅笔,开价30万元,10分钟内就被行贿人拍走。通过这一颇具“新意”的行贿受贿事件可以看出,部分所谓的网店不过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新型受贿工具。禁止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目的在于扎紧党员干部行使职权的制度笼子,防止其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

3、不能占用公共财产及上班时间经营生意。

首先,不能使用公款作为经商资金来源。违规经商已是错,公款“扶植”更不可。一旦发现开店经商使用了公款,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从违纪转变为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其次,不能占用上班时间开店经营。例如,网店需要长时间守候在电脑、手机旁跟顾客交流以及整理店铺,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坐在办公室时刻与买家讨价还价的“公仆”是个什么形象,一个时刻在朋友圈中做着卖家秀的人也是无法安心工作的。因此,一旦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网店、微店经营活动的,一律将被严肃问责处理。

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违规经商办企业不仅包括党员干部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要“一方退出”;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任职时曾讲过:“熊掌和鱼不可兼得,从政就不要想发财。你既要从政,又要发财,就只能去当让人指脊梁骨的贪官、赃官,既名声不好,又胆战心惊,总怕被人捉住,最后落个不好的下场。”这些话把为官和发财的关系揭示得非常到位。党员干部开店经商既是关系纪律规定的大是大非,也是反映工作作风的原则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应该食民之禄担民之忧,践行“从政就不要想发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