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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受处分处理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如何评定等次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例】

我市某县某乡镇党委委员刘某在2012年因贪污公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但当年的年度考核却没有对其定等次;我市某县公安局某大队中队长刘某在2013年因滥用职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但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刘某仍被评定为称职等次。市纪委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达整改函要求予以更正。

【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的处理意见》(湘纪办发〔2015〕1号)规定,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规定,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延伸解读】

上述两个案例中,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均应确定为不称职。然而,在实际处分决定执行中,却出现了不定等或定等称职等“低级错误”。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处分决定执行单位、职责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意识不强、政策不清、责任不明,也不排除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老好人”思想作祟,导致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

处分决定是对违纪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处分决定执行是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是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百里者半九十,不重视“终点”的后果将会是前功尽弃、功亏一篑。执纪程序越往后愈加重要,越往后应当愈加严格。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直接造成违纪人员无法得到应有处理,导致纪律审查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党委、纪委的公信力以及纪律处分的严肃性、权威性。

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员的党员权利、职务级别、工资待遇、考核定等和任用晋升等具体事项。因此,处分决定执行也并非纪检监察机关一家之事、一家之责。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都是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互协作,实行联动配合,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不打折扣、不留死角。

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处分决定执行缺位、失位、不到位的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对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