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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换届中要遵守哪些纪律?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 例】

2015年12月8日,某市某区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冯某,将一条短信错发到他人手机上。这条原本要发给市委组织部某位领导的短信称:纪委要将其下派但自己不想被下派,表示“程副局长马上退居二线,我想趁这个机会转岗为旅游局副局长”。“麻烦您跟叶部长和黄部长讲一下好吗?可能马上到位,时间很紧。谢谢关照。”此事经网友爆料后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核实,当月11日,该区区委常委会决定免去冯某区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纪律政策链接】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对于换届纪律提出了“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要求。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13号):

对有本实施意见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延伸解读】

对上述案例,有人不禁疑问,“难道在职务晋升中发个信息拉关系,没有金钱上的利益来往也要处理吗?”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一遇到换届选举、职务变动,就四处活动“找人”打招呼。岂不知,这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正是换届纪律“九个严禁”所严厉制止的。在“换届之年”,党员干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纪律要求:

1、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

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干部选拔的公正性,更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表现。

二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要严格遵守选举纪律相关规定。

一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

首先,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在纪律层面上,这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法律层面上,“买官卖官”还涉嫌违法。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卖官、买官者只要收、送1万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越大,刑罚越重

其次,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对于“跑官要官”行为,视情节轻重,虽然不一定给予纪律处分,但一定会进行组织处理,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4、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对在换届中,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等问题的,一律严肃追究其责任。职能部门因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顶着不办的;执行查核工作责任制不力,出现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泄密失密问题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严明换届纪律、坚决整治不正之风,深刻吸取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这就要求我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绷紧遵守换届纪律的这根弦,确保换出坚强班子、换出清风正气、换出人心干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