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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婚丧喜庆怎样操办不违规?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 例】

2015年9月,我市某县教育局副局长张某为其儿子在某酒店举办婚礼。婚宴中,宴请35桌,使用礼仪车辆9台,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20500元。同年10月,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张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张某县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并对张某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20500元予以收缴。

【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办发〔2015〕2号):

不准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不准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对于未能拒绝或退回的礼金及贵重礼品要及时上交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廉政账户。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郴办发〔2010〕3号):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本规定所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以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行为。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郴办字〔2012〕5号):

四、违反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律免职。

【延伸解读】

据统计,从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至2015年底,全国共查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9736起。其中,775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445人被问责处理。看到这么多人受到处理,有的干部难免会觉得,这么严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党员干部也是人,为什么不让办酒席?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我们尊重党员干部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对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未“一刀切”,只是反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那么如何操办才不会触碰“红线”?党员干部对于以下六点务必做到心中有数。

1、要正确理解“第八十五条”内涵,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借机敛财。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而言,该条款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中,“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务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产生的隶属关系、制约关系等派生出的影响力、约束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等行为引起群众的不满。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就构成违纪。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借机敛财”是指借办婚丧喜庆事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收取各种名义的礼金、礼物等财务。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构成。其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等。

2、要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不能邀请亲戚以外人员。

以“八项规定”和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湖南省、郴州市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对于操办婚丧喜宴事宜出台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可以操办的事宜仅限婚宴、丧葬两种,其他诸如生日祝寿、升学就业、乔迁晋升等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其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亲戚”的范围限于直系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因此,除了同学、同事不能邀请之外,尤其要注意不得邀请和接受自己的管理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更加不得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礼金。

3、要准确把握操办档次规模,不能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操办婚丧喜庆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习俗,不能明显超出当地普遍消费水平,超过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从请多少人、办多少桌、开多少车、在哪里办都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例如,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不得超过30桌;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同城合办婚宴不得超过300人;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不准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等。

4、要确保做到公私分明,不得将任何公共财物、资源用于操办。

首先,不得使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到本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任何操办费用。其次,不得使用公车、公物、公共场地。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另外,不得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不得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承办有关事项。

5、要切实履行报告制度,事前事后如实上报操办情况。

其中,操办婚礼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6、要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一旦发现违规操办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查处。

对本部门、本单位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婚丧喜庆看似私事,实则不然。大量案例证明,如果没有纪律加以规范,人情就有可能被“权”和“利”扭曲。因此,在纪律规范下操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可以体现民俗传统。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朋友和下属,他们的好意可以心领,但人却不便到场,礼更不能收取。一切按规矩来,看似有些不近人情,实则可以情理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