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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如实报告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例】

我市某局一党组成员、副局长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且在2013年先后多次未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境到澳门,其在填写2013年、2014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向组织报告自己持有护照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市纪委研究,报市委决定,给予该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链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延伸解读】

2015年,全国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有3900多人,纪检监察系统也有9名中纪委机关局处级领导职务人选和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厅局级领导职务人员被取消提名考察资格。2016年,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不仅“凡提必核”,重点抽查核实的干部范围还扩大至换届时拟继续提名的人选,同时,申报事项大为细化,“史上最严财产申报”一时成为各大媒体头条。

各位不禁会问,为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此严厉?其一,这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党员义务中早有规定: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党的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倘若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

其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我们党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8年我们党就确定了请示报告制度,这个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修订的已经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一章中增加了关于请示报告的内容,加大了对相关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可以说,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组织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其三,这是“抓早抓小“的应有之义。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将领导干部的“家事”“家产”等进行申报、监督,是不是小题大做,西瓜不抱、尽拣芝麻,有意义吗?殊不知,不少“问题”干部,都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类“小微”违规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习总书记说过: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要满不在乎,这些年来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不请示不报告,可能就是出问题的前兆。严抓个人事项申报制度,体现了我党“抓早抓小”的要求,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微杜渐。随着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贪腐现象,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