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能机构 > 党政管理机构 > 计划财务处 > 规章制度 > 学校内控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jcc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郴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变动,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处置、清查盘点、账务管理、统计报表、信息上报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队伍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计财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集中核算和监控,总务处负责全校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建立实物总台账。各资产使用部门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资产到人的明细台账。明确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组织粘贴固定资产二维码,使用部门协助维护标识有效。

第五条 计财处和总务处是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评估以及清产核资;

(三)登记管理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

(四)审核固定资产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组织采购、验收、维护,办理固定资产调剂、转让、报损、报失、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清查一次资产状况并指导、监督、考核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是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建立部门固定资产实物台帐;

(二)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以及招标采购、验收;申报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

(三)保管、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

(四)办理部门调动、离职离岗人员的固定资产移接手续;

(五)定期清查部门固定资产,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第七条 总务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资产使用人对直接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负直接责任,工作调动应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动植物;

(二)单价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三)单价不足前款标准,但耐用期一年以上批量采购的同类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分类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由计财处按国家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办理。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 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具体实施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验收主要是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或建设的固定资产从品牌、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实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固定资产采购或建设完成后,应该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原则上由采购或建设部门牵头组织,验收人员由采购或建设部门、使用部门、计财处和总务处相关人员组成。

(一) 房屋及构筑物由建设部门根据建筑行业标准和验收程序验收;验收合格以后与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总务处存档;对使用一年以上仍然不能办理工程决算的,根据工程概算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决算完成再作调整。

(二) 学校其他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实训中心、基建办、总务处、信息中心、教务处、图书馆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19条)的归口划分范围,由相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并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非房屋类)购置验收表》。验收合格以后将相关资料分别交计财处、总务处建立固定资产账面和实物台账。

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直接交付使用,计财处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部门后使用人员发生调整,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单》建立台账备查,并送复印件到总务处备案和办理资产异动登记手续(即学校资产管理台账和部门资产管理台账同步变更)。办理了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安排重新粘贴固定资产二维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因部门变动、 离职、退休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报总务处备案和办理资产异动登记手续。交回的资产重新安排使用并明确了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后,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手续。

部门变动,所使用电脑随使用人转入新部门,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异动清单》,并报总务处备案和办理资产异动登记手续(即学校资产管理台账和部门资产管理台账同步变更);所使用其他固定资产移交原部门,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须经学校总务处、计财处、保卫处按相关规定核定价格赔偿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捐赠资产,由使用部门牵头办理接收和验收手续,计财处、总务处派人参与接收验收,验收表交计财处和总务处备案,相关部门凭验收表等办理财务入账和固定资产台账登记手续,总务处安排粘贴固定资产二维码。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服务及创收等必须书面呈报学校,学校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获得批准以后,先将上述资产由原使用部门划归至总务处,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报总务处备案并办理资产异动登记手续 。由总务处按规定办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交计财处一份进行备案。

未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合作协议或租赁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有、使用或出租学校的公有房产、场馆或设施设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转移或注销各类固定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含房屋拆除)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总务处牵头,计财处等部门参加,按财政部门规定统一集中处置。处置收益由计财处统一核算管理, 严禁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处置学校任何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报废、报损、报失审批程序。

1、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控制标准表》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鉴定意见以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鉴定,教学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负责鉴定,其它物品由总务处负责鉴定:报失的由保卫处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计财处核定资产价值),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送交总务处审核。

2、总务处审核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学校审批。

3、学校批准后,按市财政或资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置。

(二)部门资产转移程序。部门公用资产因工作需要转移由转出和接收部门协商,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呈报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计财处监督完成移交手续。

(三)出售或捐赠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计财处核定后,经学校研究同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处置调拨完成后,计财处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总务处和相关部门及时调整资产管理台账(系统)。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主动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度对于贯彻执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学校对部门的年度考核计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人为损坏、管理不当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流失、丢失的,由部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赔偿损失。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按折旧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部门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门的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二级学院和部门的资产管理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流(损)失的;

(二)没有如实登记产权,填报资产隐瞒实情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拆毁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转为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严重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有表格由总务处统一制订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原学校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办公设备和家俱配置管理办法》

附件2:《校内场馆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

      

办公设备和家俱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配置管理,提高办公设备和家俱使用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建设节约型高校,根据《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是指满足教职工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俱。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应当按照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对全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实物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学校每年安排一次资产清查核对工作,以确保帐实相符。

第四条   办公设备及家俱的采购,原则上一个学期统一采购一次;如果办公设备或家俱确实损坏不能使用的,应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分别审批同意后交总务处办理统一采购手续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的控制标准

第五条   办公室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教师和管理人员配台式电脑1台/每人;

2、一个办公室配置打印机1台(若本间办公室人员超过4人,可增加1台);

3、电话机1部(可根据工作联系需要,增配1部)。

第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复印机、扫描仪等公用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工作不急需的设备;保密性强的办公室可配置碎纸机1台。

第七条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至少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达到使用年限的,若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八条   办公设备价格控制标准:电脑价格控制在3800元/台以内,打印机价格控制在1500元/台以内,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另行制定控制标准。因特殊工作需要超标准采购的,报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章 办公家俱配置标准

第九条   各行政坐班人员办公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俱:

1、办公桌椅1套/每人;

2、文件柜2个/每间(人数较多或资料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

3、每间办公室配单人沙发1组(2个)或三人沙发1张,茶几1个。

第十条   各专任教师在各教研室配备卡座一套,保证每位教师有坐位。

第十一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俱: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二条   办公家俱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三条   办公家俱规格标准按照郴财资[2016]15号《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根据办公室面积、工作岗位配置,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任何干部不得配备超标家俱。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及家俱已达到标准的部门或个人则保持配备不变;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及家俱超出标准的部门或个人,鉴于历史原因,采取“尊重历史、适当调剂”的原则,逐步将多出设备或家俱调剂到需要的部门。对于目前未达到标准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逐步调剂或新购置的办法满足其办公需要;对于今后需要新配备办公设备和家俱的部门或个人,则严格依本标准配备。因退休、调动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的,应及时移交相关办公设备,不得自行带走。不交还所管的资产设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工会也不得发放退休纪念品。对多次做工作不移交的,应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负有保管责任,独立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和家俱的计划制订、政府采购、入库管理等过程由学校监察室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时,及时按上级政策新要求执行。


附件2:

 

校内场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校内场馆管理,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公共场所活动安全,充分发挥校内场所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免费使用分配

(一)田径运动场、篮球场、风雨球场、文化广场、乒乓球场等由基础课部使用管理;

(二)多功能厅由校团委使用管理;

(三)办公楼内会议室由办公室统筹使用管理;

(四)高职院酒店二楼多媒体教室、实训北楼211多媒体教室由继续教育学院使用管理,划分到各二级学院(部门)的教室由各二级学院(部门)使用管理,其余多媒体教室由实训中心使用管理;

(五)各二级学院的机房由各学院使用管理,建筑行业考试机房由继续教育学院使用管理,会计资格考试机房由财政经济学院使用管理,电子阅览室由图书馆使用管理,其余机房由实训中心使用管理。

二、校外租用收费标准

(一)田径运动场4000元/天,普通篮球场600元/天·个,塑胶篮球场1000元/天,风雨球场、文化广场2000元/天;

(二)多功能厅5000元/天;

(三)办公楼视频会议室2000元/天,其余会议室800元/天;

(四)60座以下教室800元/天,60-150座教室1500元/天,150座以上教室2000元/天;

(五)60座机房2000元/天,60座以上机房3000元/天。

(六)凡校外单位或个人租用以上场所,均需先到归口使用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到总务处办理报批、签约等租用手续,计财处据此收费,使用方凭收据到场馆归口使用部门领取钥匙。

三、工作要求

(一)归口使用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控审批,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以免对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造成干扰。

(二)未经审批私自对外开放使用的,将追究归口使用管理部门经济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三)经审批后,归口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全程跟进场地使用,如有损坏,应督促使用单位赔偿。

(四)安稳办负责审核活动开展的安全防范预案,并安排人员跟进督促,确保不引发安全事故。

(五)安稳办加强督促物管公司及安保人员对校外人员占用场所开展活动的盘查,并及时制止未批先用的情况。

(六)合作单位或上级部门租、借场地,如要减少费用,需报请资产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如要免费使用则需报请校长批准。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