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现将《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 定 办 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要求,为做好本院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与标准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职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第二条 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农村中职学生。
第四条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系部书记、学生处担任成员的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书记任组长,系部学生科科长、班级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中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本班辅导员,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对本班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档次评议,辅导员负责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推荐档次和陈述理由,汇总后报系学生科科长。系学生科科长负责及时收齐并汇总本系各班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书,不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系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评审。进行评审时,应以本校的认定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审。经过评审,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之后,系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部审核意见”。各系在每学年开学四周内,必须将本学年《认定申请表》、《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一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再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第十二条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校意见”,确定本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各系困难学生总数按比例将奖、助学金指标划分到各系。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院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