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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2

    2009年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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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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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郴州 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了 《郴州 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 定 办 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要求,为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无经济来源。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学生;
      ⑦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⑥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院的认定工作。
      (2)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系部书记、学生处有关人员担任成员的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认定工作。
      (3)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书记任组长 ,系部学生科科长、班级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每学 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系)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本班辅导员,系学生科科长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院系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 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的认定标准为依据进行评议。经 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系各档次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系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各系将本学年《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一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 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认 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部审核意见”,确定本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7.院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