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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8

    2021年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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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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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纪律处理、处分办法(2021)

    学生纪律处理、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在籍三年制大专生和五年制大专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坚持处理、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操作程序参照《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章 处理、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均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含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而处分未解除又再次违纪的);

    (三)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四)组织、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五)对检举、揭发者和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的;

    (七)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的;

    (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限内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处分期限内推优入党资格;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的学生干部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均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理、处分

     

    第一节 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一律予以勒令退学处理:

    (一)聚众打架斗殴致使他人受伤的为首人员;

    (二)多次夜不归宿的;

    (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四)翻爬门窗、栏杆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五)一学期内旷课超过60节课时的;

    (六)非法持有、私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

    (七)敲诈或欺凌同学性质严重的;

    (八)非法持有或吸食违禁物品的。

     

       第二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分

    第十条 违反我国宪法,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并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处理、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及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酗酒(或过量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学生有酒后打架、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从重处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聚餐中过量饮酒,导致伤害事故的,对聚餐召集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 习、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的,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教职员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变造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期间或外出实习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规用电用火、使用违禁电器的,没收违禁电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九)假冒校内教学活动及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用于组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传染性或者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者物质擅自携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教室、寝室等校园场所饲养和携带宠物且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未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器械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导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侵犯社会、集体利益的;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三)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的;

    (四)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有其他恶作剧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制作、传播淫秽或者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与有配偶的人同居的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对考试、竞赛中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和竞赛,凡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均按《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竞赛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对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权益行为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对盗窃、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2.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

    3.涉案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多次有盗窃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偷窃公章、涉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盗用或贩卖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侵犯公民身份信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2000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达到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毁弃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5000 元以上损失的,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且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毁损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及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损害他人形象和声誉的,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其中:构成犯罪的应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本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引发火警且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严重警告处、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对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参与其它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处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一)涉及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的,二级学院在违纪事实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材料;涉及赔、补偿的,则同期组织调查并在赔、补偿到位后的2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材料。违纪事件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需负责形成调查材料,涉及的其他二级学院予以配合。

    (二)处理、处分决定的权限: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形成拟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学生工作处下发处分文件。

    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形成拟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学校下发处分文件。

    4.凡考试、竞赛作弊的,由教务处组织调查并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同意后按行文权限和程序下发处分文件,并转学生工作处备案。

    5.勒令退学处理的,参照开除学籍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二级学院之间在处理意见上有争议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后,再根据处分等级按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材料

    (一)处理、处分调查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

    2.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报告:应包含:

    1)事件发生和处理的过程;;

    2)附件材料:包括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家长、旁证的谈话原始记录;调查取证过程其他原始材料及证据(旁证)材料等;

    3.与违纪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处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记录等相关材料;

    4.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材料。

    (二)处理、处分决定材料

    1.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记录(复印件);

    2.二级学院处理、处分决定(或拟给予处分的报告);

    3.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4.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5.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所属学院、专业、班级、籍贯、宿舍号等。

    ②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包括违纪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性质、影响、认错态度等。

    ③处理、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④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⑤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应当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形成后,按处理、处分权限出具处理、处分告知书,由二级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和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被处理、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理、处分决定送达后3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学校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进行处置,处置办理情况记录在案,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其后续问题,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如实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送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处理、处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处理处分不及时或处理处分不当时,学生工作处应及时纠正,并组织调查,涉及违规的,报学校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作出鉴定后,按审批权限和相应程序办理处分解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违纪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校内其他同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