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奖、助、贷、勤管理办法
  • 奖、助、贷、勤管理办法

    06/26

    2019年 15:45

    【 字体:

    来源:学生处

    访问量:1

    • 打印
    • 纠错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实施精准资助,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三年制和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院(系)总支书记、学生处有关人员担任成员的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校认定工作。主要职责: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院(系)为单位,成立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管办老师、辅导员、学生干事为成员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主要职责:检查掌握本院(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召开会议审议、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为组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名单应在班级中公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检查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料的规范性;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认其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并提出其困难等级建议;按工作要求,整理、调整、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章 认定依据、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原则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烈士子女、孤儿或残疾学生(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优抚家庭子女;

    4、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或本人长期患重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凭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5、原本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当学年度又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6、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直系亲属成员中有残疾或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抽烟、酗酒、打牌赌博等不良行为习惯者;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资助管理科、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提前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分析其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初步认定贫困等级建议,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班级评议员应经常收集和听取广大同学的相关意见,认定评议小组应通过信件、电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1、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进行审议。如有异议,应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2、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在该学生所属的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3、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4、公示后,将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汇总表(含电子文档),与按汇总表名单顺序整理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批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保存归档。

    5、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审批,公示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和认定等级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作为按有关政策给予困难学生相关资助的依据。

    2、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设立举报箱,接受师生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和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和各院(系)、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认定工作,若因工作失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院(系)、班级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认定。

    第十九条 各院(系)、班级在进行认定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